受理机构:逊克县公安消防大队
办理事项: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申请方式:
1、第(一)、(二)、(三)项许可事项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本机构业务受理场所提出申请。
2、第(四)、(五)项备案事项可以通过黑龙江省消防网(www.hlfire.gov.vn)“消防办事大厅”或者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本机构业务受理场所提出申请。
地 址:逊克县通江路422号 邮政编码:164400
电 话:0456-4461240
电子邮箱:xkxf2017@126.com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二、条 件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应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未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范 围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程 序
(一)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由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填写并向本机构报送《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
(二)本机构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三)由本机构指派两名监督工程验收科消防监督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随同检查人员阅后签名,本机关存档;
(四)根据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检查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依法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五)依法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法告知申请人所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五、期 限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六、提交材料目录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二、条 件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五)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三、范 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四、程 序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由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填写并向本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
(二)本机构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三)本机构指派两名工程审核科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依法制作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依法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为不合格的,依法告知申请人所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五)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本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五、期 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六、提交材料目录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二、条 件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的消防施工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建筑构造的消防施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消防施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施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建筑灭火器的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施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工程施工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工程施工的其他要求。
三、范 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四、程 序
(一)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由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填写并向本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
(二)本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三)本机关指派两名工程验收科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根据验收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依法制作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依法送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告知申请人所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五、期 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六、提交材料目录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一、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二、条 件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五)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六)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文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三、范 围
(一)外县(市)属于消防设计备案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
1、乙、丙类工业厂房、库房;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3、依法投入使用建设工程中建筑面积大于二千平方米场所的室内外装修和建筑保温工程。
(二)市区属于消防设计备案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
1、乙、丙类工业厂房、库房,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丁、戊类厂房、库房;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民用建筑;
3、依法投入使用建设工程中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场所的室内外装修和建筑保温工程。
四、程 序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通过黑龙江省消防网(www.hlfire.gov.vn)“消防办事大厅”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由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填写并向本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由本机构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二)本机构收到消防设计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本机构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本机构及承办人员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四)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本机构指派两名工程审核科消防监督人员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违法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组织整改后向本机构申请复查;
(五)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五、期 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六、提交材料目录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需要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应当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一、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二、条 件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的消防施工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建筑构造的消防施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消防施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施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建筑灭火器的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施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工程施工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工程施工的其他要求。
三、范 围
(一)外县(市)属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
1、乙、丙类工业厂房、库房;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3、依法投入使用建设工程中建筑面积大于二千平方米场所的室内外装修和建筑保温工程。
(二)市区属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
1、乙、丙类工业厂房、库房,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丁、戊类厂房、库房;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民用建筑;
3、依法投入使用建设工程中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场所的室内外装修和建筑保温工程。
四、程 序
(一)依法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黑龙江省消防网(www.hlfire.gov.vn)“消防办事大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由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填写并向本机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由本机构消防监督人员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本机构收到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依法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本机构在已经备案的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本机构及承办人员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四)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本机构指派两名工程验收科消防监督人员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违法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本机构申请复查。
五、期 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六、提交材料目录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逊克县公安消防大队便民服务承诺
为认真贯彻实践“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三句话重要指示精神,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警民关系,实现优质高效服务,树立公安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向社会公开承诺以下便民服务措施,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一、使用文明用语,力戒服务忌语。服务窗口岗位人员必须做到接待热情周到,服务耐心诚恳,实行“五个一”服务标准:即一张笑脸迎客、一把椅子让座、一杯茶水暖心、一颗诚心办事、一流业绩争先。必须达到“四个好” :即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事好办,坚决杜绝“冷横硬推拖”现象。
二、抓住热点难点工作,实行“三公开”。在热点工作方面,做到政策公开、成绩公开、结果公开。重大工作坚持做到集体讨论,不断完善执法工作,维护和改进消防部队形象。
三、公开窗口岗位职责,接受社会群众评议。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政策及文明行为规范,发挥举报箱作用。坚持每季度邀请社会各界对监督执法各岗位及工作人员进行评议,常年聘请廉政监督员,诚恳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事质量。深入实行一次性告知和首问负责制,对于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备者,坚决做到随到随办,尽快落实答复;对于手续不齐者,及时指出问题,说明情况,手续补齐后,保证第二次办成,以热情、文明、快捷的优质高效服务取信于民。
五、保证承诺,违诺必究。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强化消防监督员责任意识,进一步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凡违反承诺,受社会举报、批评、反映和投诉的,经查证核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从严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